淄博刑事律师:吸毒者杀人如何判刑
自2007年起,被告乔某就开始吸毒,2008年7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淄博刑事律师——孙金山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乔某在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多次吸毒。同年11月9日14时许,乔某在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和北门闸二巷岔路口开着一辆黑色起亚车,与孙某同向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分别报警。乔某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扔进附近的“人人计算机维修中心”商店垃圾桶。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中队副中队长杜某和协警蔡某接到报警后,开车赶到现场,决定将事故车辆拖走,将乔某、孙某及其同车人员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乔某声称口渴后又去了“人人计算机维修中心”店喝水,蔡某下了车跟着。乔某从店里的垃圾桶里捡起之前丢弃的弹簧刀,蔡某看到后问,乔某立刻用刀刺了蔡某的左前臂。蔡某跑到店外,乔某从店里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赶,蔡某朝警车方向跑,乔某又拿着弹簧刀追赶。杜某见状上前阻止,乔某持弹簧刀连续刺伤杜某胸部等处数刀。在场的蔡某和群众一起夺走了乔某手中的弹簧刀,并制服了乔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杜某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而死亡。对蔡某的伤害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事故发生后,乔某持械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因此,被告人乔某被依法判处并批准死刑,剥夺了终身政治权利。淄博刑事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吸毒者杀人被判刑?
吸毒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吸毒杀人不能因吸毒而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时,要打破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要全部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不能判处死刑。要综合所有案件,正确评价罪行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对罪犯进行适当的处罚。
2016年2月3日,罪犯乔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淄博刑事律师总结: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抑制或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受害妄想、幻觉、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自残或暴力犯罪。近年来,吸毒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部分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例,是由吸毒引起的。被告人乔某自2007年开始吸毒。2008年,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事发前,乔某多次吸毒,出现吸毒引起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交通事故发生后,乔某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警和警察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他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此案充分反映了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