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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认定

admin11个月前 (06-18)社会评价129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认定

  2018年,一名大学生徐某在使用肯德基APP点餐时,发现自己的漏洞后,开始“白吃”肯德基,并将其方法告知学生,损害了品牌所有者。近日,一等五人因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刑并罚款。那么如何确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罪行呢?淄博刑事律师——孙金山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

  教授犯罪方法罪应该与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和工作中的错误区分开来。比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传播不健康的语言和表演动作,写作或者出版低级作品,都是落后的言行;一些犯罪方法在正常的宣传工作中不小心扩散了,这是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和分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要求他人教授健身和防身武术是正常的。有些行为要具体分析,比如教别人修钥匙的技术,比如犯罪方法是为了传授。

  一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这种犯罪所传授的对象通常具有一种或几种犯罪意图,但在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犯罪意图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意图。因为传授者的传授,原本没有的犯罪意图才能产生。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教授犯罪方法和教唆犯罪。这是想象中的竞争犯罪,只能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理,没有数罪并罚的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犯罪的,由于前后两种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虽然实质上有两种故意和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仍然被视为一种犯罪,从一种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与被传授人使用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犯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种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侵犯了两种直接对象,符合两种犯罪构成,构成两种独立犯罪,应当实施数罪并罚。淄博刑事律师

  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与本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在实施的犯罪中也会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综上所述,它们之间有以下区别:

  1、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要求。教唆犯罪没有具体统一的直接对象。教唆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是教唆犯罪的具体对象。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这种犯罪有其特定和统一的对象,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求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了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会采取说服、挑衅、威胁等手段。教授犯罪方法的本质是把犯罪方法传递给他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犯罪分子经常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来看,教唆犯罪对象仅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教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无论向谁教授犯罪方法,都构成犯罪。

  3、主体要求不同。就教唆犯罪而言,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本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犯罪,才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教授犯罪方法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淄博刑事律师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意图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意图,与教唆者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教授犯罪方法的意图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者和教唆者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5、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如果教唆犯罪教唆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犯罪就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比如教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当认定教唆犯罪构成教唆强奸、教唆盗窃、教唆抢劫等数罪并罚:而教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可以同时包括几种犯罪方法的教学行为,教授只能认为一种犯罪,即使教授不同的犯罪方法。

  6、犯罪停顿状态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未遂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教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教授犯罪方法,就是犯罪既遂。

  7、不同的量刑原则。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而教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有独立的法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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