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处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贤、江某南在宣汉县樊值镇古凤村两组石渣湾干农活时,邱某贤想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于是从江某南部借用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来因风大点燃了山林。淄博刑事律师——孙金山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邱某贤、江某南等人在灭火过程中及时报警,并于当晚11时在凡奎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扑灭山火。事件发生后,邱某贤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共造成村民森林17处,占地9.21公顷,烧毁树木5526棵(含幼树2210棵),累计积水量74.601立方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邱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予以处罚。事件发生后,邱某主动自首,得到受影响村民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初审法院判处邱某纵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第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淄博刑事律师法律法规
犯火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火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火灾犯罪的,一般在法定基本量刑等级内给予行为人量刑。也就是说,火灾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等级内判处。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野外焚烧枝草引起火灾的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在西南地区的巴士山。由于山区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低,防火意识淡薄,经常在林区农业耕作时焚烧田间秸秆和杂草。淄博刑事律师
与城乡火灾案件不同,犯罪发生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价值。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就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危及公共安全。安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的判决警告公众,滥伐滥杀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活动,以及野外焚烧枝草引起的森林火灾,都可能构成犯罪。
依法审理本案,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提高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