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江苏某建筑公司老板刘志远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立案侦查。案情源于一起工地工伤事故:工人王某摔伤后,刘志远被指让安全员李某修改证言,谎称王某系"违规操作"。检察机关指控其以威胁、利诱手段妨害司法公正,建议量刑1-2年。辩护律师赵敏第一次会见时,刘志远拍着桌子喊冤:"我就是让李某把事实说清楚,怎么就成了妨害作证?"
证据溯源:还原证言形成的真实过程
赵敏团队首先将突破口放在证言的形成时间线上。通过调取工地监控录像和李某的通话记录,他们发现一个关键细节:李某修改证言的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三天,而刘志远在第二天就已被公司派往外地开会,有酒店入住记录和同事证言佐证其无接触李某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李某最初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既说王某"未系安全带",又承认"现场安全绳配备不足"。
根据《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赵敏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指使"行为是否存在。她申请调取李某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李某修改证言前后,其账户无异常资金往来,与刘志远的聊天记录也仅涉及事故善后协商,无任何威胁或利诱内容。
法律辨析:区分"合理沟通"与"妨害作证"
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证人如实陈述"展开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刘志远作为事故责任方,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其与李某的沟通本身就具有"干扰证言"的嫌疑。赵敏则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当事人要求证人基于事实修正证言,属于合法权利范畴,与"指使作伪证"有着本质区别。
为进一步厘清事实,赵敏申请李某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李某当庭承认,修改证言是因为"最初没看清事故细节,后来想起来王某确实系了安全带,只是安全绳卡扣松动",且这一修正系其主动提出,与刘志远无关。同时,工地监理的证言也证实,事故原因确为安全设施维护不当,而非王某违规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指出,在刑事案件中,不能简单将当事人与证人的沟通等同于妨害作证,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沟通内容及客观后果综合判断。对于仅要求证人如实陈述事实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这一指导精神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情理交融:辩护中的责任担当与矛盾化解
赵敏深知,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辩护,还需化解事故引发的矛盾。她协助刘志远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6万元,王某对刘志远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刘志远主动对工地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并邀请安全生产部门对公司进行合规培训。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志远实施了妨害作证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结束后,刘志远感慨道:"以前总觉得遇到官司只能认栽,现在才知道,法律既不会放过坏人,也不会冤枉好人。"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展现了刑事辩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价值。当案件陷入证言迷雾时,辩护律师的职责不仅是站在当事人立场进行抗辩,更要以专业视角探寻真相,区分合法与违法的边界。通过细致的证据溯源、精准的法律辨析以及积极的矛盾化解,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情理考量,这正是刑事辩护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