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组织卖淫案比较特殊,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送往看守所时,曾非常坚定地对家属讲:“其是被冤枉的,一定要为其聘请一位好律师辩护!”后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专办刑事案件的孙金山律师,希望孙律师能为阳某某辩护。家属讲,阳某某平时经营酒店,虽然之前曾因故意伤害被判过刑,但绝对不可能从事组织卖淫的行当,只是其一位朋友半年前曾因组织卖淫被抓。
会见阳某某时,其一见到孙律师,就讲:“我是冤枉的,绝对冤枉的,你一定得帮帮我,孙律师,我什么也没干,以前我是犯过罪,以前犯罪被抓获后,我马上就承认了,是我干的,我也赖不掉,但这次我绝对没有干组织卖淫的事情!”
孙律师向阳某某提了一连串的问题:你是否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为其提供过资金支持或投资入股?你是否帮他人组织卖淫接送过相关人员?你是否介绍过女子到相关娱乐场所工作?你是否介绍过男性朋友到相关娱乐场所嫖娼?……?
对于以上问题,阳某某均作了否定回答,而且非常坚定!
孙律师认为,如果阳某某真没从事组织卖淫的行当,也没有从事其他卖淫犯罪的行为,那么只有两个以上的证人故意陷害阳某某、且二证人的证言需高度一致、稳定,才有可能最终认定阳某某有罪。否则,很难指控阳某某构成卖淫类犯罪。
刑拘后的第21天,公安将阳某某涉嫌的罪名由“组织卖淫罪”改为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拘后的第28天,因“证据不足”,阳某某被无罪释放,走出看守所。
以下是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