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前技术总监李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报案称,李伟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将原公司自主研发的用户画像算法代码带走并投入使用,导致公司客户流失,造成经济损失180万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伟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建议量刑2-3年。辩护律师陈曦会见时,李伟反复辩解:“我带走的只是自己编写的基础代码片段,而且做了大幅修改,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秘密性认定:破解“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的迷雾
陈曦团队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上。他们聘请了计算机领域的司法鉴定专家,对涉案代码进行比对分析。结果显示,李伟带走的代码中,85%的内容属于行业通用算法框架,可在公开技术论坛找到类似版本;剩余15%的个性化代码,李伟在离职前已通过公司内部技术分享会公开过。更关键的是,原公司并未对该算法采取加密存储、保密协议约束等合理保密措施,甚至未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其为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第219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需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陈曦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涉案代码是否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要求。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司法鉴定报告、技术论坛公开资料、公司内部分享记录等证据,主张原公司未对涉案代码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且大部分内容已公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因果辨析:厘清“技术相似”与“侵权获利”的关联
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围绕“竞争对手公司的获利是否与涉案代码有关”展开激烈辩论。检察机关认为,竞争对手公司在李伟入职后推出的产品与原公司高度相似,且客户流失时间与李伟入职时间吻合,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曦则反驳称,相似性不等于侵权,她提交了竞争对手公司的技术研发日志,证实该公司早在李伟入职前就已启动同类产品研发;同时,客户流失调查报告显示,58%的客户是因原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而选择竞品,与技术无关。
为进一步增强辩护效果,陈曦申请技术专家出庭作证,详细说明涉案代码与竞争对手公司最终产品代码的差异点,证实两者在核心逻辑和算法优化上存在本质区别。此外,她还调取了李伟的工作邮件,证明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基础代码编写,未接触到算法的核心参数和优化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指出,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需严格审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避免将公知技术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同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达31%,其中因“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占比最高。
行业反思:辩护延伸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陈曦在辩护过程中发现,原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既未建立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也未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她主动向原公司提供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合规手册》,建议其对核心技术采取加密存储、权限分级等措施,并完善员工离职时的技术交接流程。这些建议得到了原公司管理层的重视,表示将立即启动整改。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涉案代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结束后,李伟感慨道:“以前总觉得技术人员只要做好研发就行,现在才明白,懂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技术成果。”
这起案件的辩护实践,展现了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价值。当技术创新与刑事风险碰撞时,辩护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具备跨领域的知识储备,通过细致的技术比对、严谨的法律论证,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这正是刑事辩护在科技创新时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